| 部门割据下的社会公共管理乱象 | | | | 2006-08-05 18:03:00 百灵社区 | |
王小韦
继国家版权局日前公布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收费标准之后,文化部网站昨日公布了“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项目有关内容。该项目负责人认为,系统所使用的精确计次、点播付费的自主版权交易将使著作权人的收益更加精确和明晰。(8月4日《新京报》)
从对卡拉OK管理的角度来看,文化部显然找到了一条生财之道,那就是凭借统一曲库向唱片商或音乐版权人谈判音乐版权许可,并从中收取“合理的服务费”。作为管理版权的国家版权局当然不会任别的部门在自己的管辖领域跑马圈地而坐视不管,很快国家版权局也找到了另外一条收钱的门路。在文化部所谓的“零成本接入,自愿为原则”的框架之下,收取卡拉OK版权使用费无疑是利用“全国统一曲库”再从KTV行业上扒下一层皮。在诱人的经济利益驱动下,长期管理不到位的KTV行业如今一下子在管理权的争夺上变得激烈起来。由于法律关于这两个部门管辖范围界定的模糊和部门割据的行政惯性,文化部可以在管理内容上捞到好处,版权局当然可以在管辖范围上打打算盘。因此面对同一社会公共管理事务,两个部门出台两个不同的管理办法也就不难理解了。
联想到近期深圳街道办城管扒市城管裤子事件,也无非是类似文化部和版权局争夺收费权的部门权力割据所致,而近期的国家广电总局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丰胸等假广告的禁播令无疑从另一方面说明了,部门权力的割据难以破解社会公共管理的乱象。
在假广告的禁播事件中,国家广电总局和国家工商总局的禁播令如同一纸空文,各地电视台该播的还在播,根本无视禁播令的权威。其实在这一事件中,法定的主角应该也必须是国家工商总局。因为我国广告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很显然,国家广电总局其实并不是法定的监管机关,它不过只是涉案的行政管理机关的最高当局,只有配合国家工商总局执法的义务,而非担任主角。但是之所以国家广电总局成为主角,正是由于涉及到自身部门利益和将广电行业的一切视同自己的势力范围,使得它不得不通过主动介入来化解工商总局的依法行政和舆论的压力。面对这样的状况,国家工商总局插手怕惹毛了人家,不插手又不能行使国家权力,只好作个配角,尴尬地存在着。
在打击假广告事件中,国家广电总局和国家工商总局两个部门稍微还有所配合,但是部门割据的存在使得打击假广告的行动不软不硬,工商总局面临广电总局的强力介入无能为力,致使现有的假广告乱象没有得到明显的改观。
而在卡拉OK管理上,文化部和版权局则表现出赤裸裸的争夺。文化部显然视卡拉OK这个流行文化的代表理所当然为自己的部门管辖,是文化部的私有管辖范围。但是文化部又有什么权力收取版权费?版权的管理机关是国家版权局,文化部视卡拉OK为私有管辖,就可以借管理之名,自己收版权费,很明显有为部门利益私自收费的嫌疑。
其实版权局下属的两个协会已运作多年,协会根据著作权人的许可,将版权费按照和著作权人的约定汇入各个著作权人的帐户里。而文化部显然没有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且版权费的收取是民事行为,而不是行政行为,版权局的协会是受到各个著作权人的委托收费,合理合法,而文化部用行政行为代替民事行为,且收费并没有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无依无据,根本就不合法! 文化部收费的唯一合理理由就是借管理文化内容为名,行收费之实。
在卡拉OK上,显然文化部很不礼貌的扒了国家版权局的裤子,收费还未进行,争端已经开始,卡拉OK行业领域的版权争议问题,在两个部门没有争出最好的结果前,估计是很难得到解决了。
部门割据乱象,在卡拉OK行业是这样,电视广告行业也是这样,城管更是这样,不从立法和司法上规范部门权力割据,仅仅靠行政手段来规范,不会也不可能彻底解决这一问题。期待相关立法和司法主动适时地立法和释法,好让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更加有序和有效。 | | 百灵编辑:文庆 | | | | 【发送给好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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