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一个旅游团耽误登飞机,在一旅行社负责安排旅游团车辆、机票等工作的赵女士,被公司辞退。在多次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无望的情况下,赵女士准备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今年34岁的赵女士在山东职工旅行社工作12年了,公司和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明年2月。赵女士告诉记者,9月12日早上,一个旅游团队要从潍坊赶到济南乘坐飞机。9月5日,她联系了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的车去接旅游团,这个公司以前和旅行社合作过。“9月11日,我提前与开车的司机通过三次电话,告诉他接旅游团的时间和飞机起飞的时间。”赵女士说,让人没有想到的是,司机开车接旅游团时误了点,导致旅游团没有登上飞机。
11月1日,山东职工旅行社有限公司给赵女士下达了一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理由是她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当天凌晨,我得知接旅游团的车误点后,已经做了很多补救工作,可旅游团还是耽误了登机。”赵女士认为公司对她的处理决定很不公平,“这次误机事件的直接责任方应该是汽车租赁公司,是他们没有将旅游团按时送到机场。”“在这之前,因为赵某不服从领导安排、影响同事团结等,旅行社已经给她记了一次严重警告处分。”12月3日下午,山东职工旅行社的沈经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此次登机事件给旅行社造成损失5万元,接送团队的车是由赵某安排联系的,因此损失由赵某负主要责任。沈经理说,综合这两个原因,按照旅行社的规章制度,公司决定与赵某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
赵女士告诉记者,一个月来,她与公司联系,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被公司拒绝。她准备向劳动部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旅行社撤销辞退决定,恢复其工作,赔偿经济损失。
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的葛安源律师认为,赵女士履行了自己的岗位职责,没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情形,也不是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主要责任者,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跟赵女士的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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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于明年1月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满足“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条件后,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为永久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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